关于重申考试监考纪律的规定

创建时间:  2008-03-26  黄 澄    浏览次数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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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教学管理,规范考试监考纪律,现制定下列规定:
 
1、教师应服从系部教学负责人的监考安排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,事先与系部教学负责人沟通,另外安排教师监考。主考不能由非专业教师替代,监考则不能由研究生替代。如监考当天因病不能监考,事后需及时补交有效病假证明。
 
2、监考应在考试前十五分钟进入教室,累计迟到三次,视为一次缺考,将作为教学事故处理。
 
3、如发现由研究生替代监考的情况,作为缺考处理。
 
4、缺考处理纳入教师工作考核体系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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